民安神州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 |
最高赔偿金额(RMB) |
计划(一) |
计划(二) |
计划(三) |
1 |
意外伤害保险: 在旅程中因意外事故引致身故或身体伤残均可按《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》或《III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》所列伤残成都获得赔偿。 |
50,000 |
100,000 |
200,000 |
2 |
意外伤害医疗保险:在旅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,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不包括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)二级以上(含二级)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、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,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金额后,给付保险金。 |
2,000 |
6,000 |
20,000 |
3 |
个人钱财保险:在旅程中因遭暴力行劫导致个人钱财如:钞票、现金、支票、旅游支票或汇票的损失,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金额后,给付保险金。(此保障不适用于十八岁以下儿童) |
不适用 |
不适用 |
500 |
4 |
旅程延误:若被保险人办理登程公共交通工具手续后,因天气恶劣、机械故障、罢工、劫持或怠工等原因,导致旅程延误连续超过8小时以上,可获得每8小时延误赔偿人民币200元。 |
200 |
400 |
600 |
5 |
旅程取消或缩短:因被保险人及其直系家属、紧密业务伙伴遭遇身故、严重疾病或严重身体受伤,导致被保险人取消或缩短旅程;或出发前10内因被保险人住宅遭受水灾或火灾严重损毁而不能成行,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不能取回的旅行团费或订金进行赔偿。 |
800 |
1,600 |
2,000 |
6 |
第三责任保险:在中国境内旅游时,如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,依法因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,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做出赔偿。(此保障不适用于十八岁以下儿童)。 |
20,000 |
30,000 |
50,000 |
7 |
国内急难救援服务项目:被保险人如在国内的地区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时,下属服务将由国际救援公司提供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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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医疗转送
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身故,将其遗体紧急运送至就近有足够医疗设备的医疗中心的费用。 |
200,000 |
200,000 |
200,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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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医疗转送回居住地
在允许的情况下,将被保险人送返居住地治疗的费用。 |
200,000 |
200,000 |
200,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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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遗体转送或者遗骨转送
若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,安排运送遗体或者遗骨返回居住地并将负担运送费用。 |
20,000 |
20,000 |
20,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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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近几代垫住院保证金
经书面请求和同意,为有需要的被保险人代垫紧急住院保证金。 |
5,000 |
5,000 |
5,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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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休养期的饭店的每天住宿费用
根据医疗情况需要,安排被保险人在出院后入住饭店以便其修养,每天不超过人民币500元。 |
2,500 |
2,500 |
2,5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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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近亲属探病
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在外地须住院多于七天,将协助其直系亲属前往照料而引致的合理交通和住宿费用。 |
5,000 |
5,000 |
5,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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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紧急回居住地料理近亲属后事
当被保险人在居住地的近亲属身故时,如被保险人在国内旅行途中并需要紧急返回居住地,将安排并支付一张往返机票(经济舱)。 |
1,000 |
1,000 |
1,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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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协助送回未满18周岁儿童
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二只住院或身故造成其随行未满18周岁儿童无人照顾,将代为安排该儿童返回居住地,并担负所需交通费用。 |
所需交通费用 |
所需交通费用 |
所需交通费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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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其他增值费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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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旅游期间咨询服务、旅游信息、旅游前咨询服务、领事馆咨询服务; |
不设上限 |
不设上限 |
不设上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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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医院网络咨询服务、医疗咨询、医疗监控、紧急药物配送及医疗设备支持服务; |
不设上限 |
不设上限 |
不设上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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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紧急旅行线路更改安排、法律团体转介; |
不设上限 |
不设上限 |
不设上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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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护照丢失援助、行李追踪和领会服务。 |
不设上限 |
不设上限 |
不设上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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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住地指被保险人申请表申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居住城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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